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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大学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广州大学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高水平大学建设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州大学科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广州市科协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条 培育造就学校青年科技人才,打造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学校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六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学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同时,加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联系,及时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三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广州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广州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学校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广州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十七条 广州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学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校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备广州市科协。

第十九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学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制定学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学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三条 广州大学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学校科协的工作,实施学校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大学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广州大学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向广州市科协备案。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广州大学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挂在科研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选择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担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为学校科协秘书处(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经费、配备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提供便利。

 

第五章 会 员

第二十九条 广州大学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三十条 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审核可成为学校科协的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工作者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高校科协章程,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个人会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院系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学校科协;

五、学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科协章程,执行学校科协决议;

二、完成学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三、学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广州大学科协应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科协章程的会员,经学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学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个人会员调离本校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退休后仍可保留会员资格。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给予批评直至劝其退会。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科协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广州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广州大学科协。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ANGZHOU UNIVERSITY,缩写为ASTGU。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州大学科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报广州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州大学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