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大学科学研究院!

广州大学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9

广州大学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伦理管理,保证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研究项目中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受试者相关权益的保护,规范广州大学涉及人和动物以及人工智能等实验伦理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年7月24日)、原国家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科教发〔2007〕17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大学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广州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依法律规定、程序及本章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审查学校有关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和人工智能等伦理行为的研究项目;

(二)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全校有关科学伦理的实验和研究工作;

(三)监督和评定教学、研究机构有关实验动物及其他有关伦理实验开展的生产、使用和设施条件;

 

第三条 校科学伦理委员履行职责应以保护研究中受试对象的安全、权利和福祉为宗旨,在坚持科研活动合法性原则前提下,鼓励、促进科技创新。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

(一)委员会组成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7人,不超过11人。

(二)委员会主任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低于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科学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届。

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委员会由校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科学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科学伦理事务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调整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组织颁布的指导规程对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工作的要求,任何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的相关教学、科研活动,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伦理审查的职责:

委员会本着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审行统一的原则开展伦理审查管理工作。

(一) 制订生命科学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基本标准;

(二) 审查所有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研究项目;

(三) 向研究人员要求修订过的实验步骤和知情同意文件,作为初审或再审通过的条件之一;

(四) 批准新的研究项目和延续批准过的研究项目;

(五) 否决不合伦理规范的新的研究项目的开展;

(六) 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对审批通过项目的开展进行监测,包括按规定定期复审,以及对审批通过项目的实验步骤和知情同意程序的执行、实施中的变化或负面事件进行核查;

(七)对曾经审批通过的任何研究项目,如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举证并请求制止,暂停或终止该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审批时未曾预料的危及受试者的科学伦理问题;严重、持续地与任一政府法规或者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或决定发生冲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伦理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伦理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及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伦理事务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接受审查的伦理研究项目保密,对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指导下负责开展日常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会对于所受理的审查项目组织评审会议时,需召集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需2/3以上委员同意。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按照《广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由校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主动申请或由主任委员要求其回避。

评议、审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委员的行为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有权向主任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交书面证据。主任委员认为证据可信且可能影响实质公平和程序公正的,可以要求相关委员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